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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溝及蓋板圖集

發布時間:2024-02-17 10:48:58來源:安平正辰公司 瀏覽:204

管溝及蓋板圖集02g04

一、編制說明



隨著我國基礎建設及相應配套設施的立項與投資,越來越多地質復雜、深度不斷增加的基坑項目涌現,因基坑工程施工而引起的諸如鄰近建(構)筑物傾斜開裂等工程安全問題時有發生。


本圖集依據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的最新要求,分為編制說明、編制依據、資料管理類安全隱患、工程實體類安全隱患共4 部分。其中:資料管理類安全隱患主要分為專項施工方案、技術管理資料2 個方面,工程實體類安全隱患分為基坑支護、降排水、基坑開挖、坑邊荷載、安全防護、基坑監測、支撐拆除、作業環境8 個方面,精心選錄了45 張有代表性的安全隱患照片,直觀展示了基坑工程常見隱患和問題,分析了可能導致的后果,并提出整改措施和規范要求及對應的正確示例,讓廣大建筑施工專業技術人員和一線作業人員能準確、便捷、快速辨識基坑工程中的隱患問題,并及時整改。本圖集具有較強的科學性、指導性和實用性,可作為全省建筑施工隱患排查治理的重要參考,也可作為相關人員的培訓教材和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參考手冊。


由于基坑工程的個體差異性強,且編制時間較緊,能力水平有限,如有不妥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二、編制依據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 號)
2.3《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37 號)
2.4《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指南》(建辦質〔2021〕48 號)
2.5《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2 版)》(建質規〔2022〕2 號)
2.6《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的實施細則》(粵建規范〔2019〕2 號)
2.7《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01-2012)
2.8《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 50202-2018)
2.9《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8-2011)
2.10《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8-2008)
2.11《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標準》(GB 50497-2019)
2.12《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規范》(GB 51004-2015)
2.13《建筑與市政地基基礎通用規范》(GB 55003-2021)
2.14《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T 50330-2013)
2.15《建筑工程綠色施工規范》(GB/T 50905-2014)
2.16《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 33-2012)
2.17《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 80-2016)
2.18《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 120-2012)
2.19《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 180-2009)
2.20《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JGJ 311-2013 )
2.21《建筑施工易發事故防治安全標準》(JGJ/T 429-2018)
2.22《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廣東省標準)(DBJ 15-31-2016)
2.23《建筑基坑工程技術規程》(DBJ/T 15-20-2016)




三、資料管理類安全隱患



1、專項施工方案


序號

資料項目

隱患問題

規范與文件要求

1

專項施工方案

專項施工方案編制

1.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主要內容不滿足《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指南》的要求。
2.基坑周邊環境或施工條件發生變化,專項施工方案未重新進行審核、審批。

1.《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的實施細則》(粵建規范〔2019〕2 號)第十一、十二條及附件1。
2.《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指南》(建辦質〔2021〕48 號)第一項。

2

審核審批
手續

1.審核、審批程序不符合規定,審批人不符合要求。
2.未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查。
3.超過一定規模的基坑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
4.論證專家未從行業主管部門建立或其認可的專家庫中抽取或專業不對口,人數不符合要求。
5.專家論證報告未有明確意見。
6.對于論證意見為“修改后通過的”,未按專家意見修改,并未經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重新審核審批和專家簽字確認。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的實施細則》(粵建規范〔2019〕2 號)中第十三條~第十五條、附件2。

3

專項施工
方案交底
和安全技
術交底

1.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未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專項施工方案交底。
2.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未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專項施工方案交底內容未包括施工工藝、材料、設備、施工流程、施工條件、安全技術措施、安全
管理和應急處置措施等。
4.無經雙方簽名確認的文字材料。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的實施細則》(粵建規范〔2019〕2 號)第十七條。


2、技術管理資料


序號

資料項目

隱患問題

規范與文件要求

1

技術管理資料

環境調查
與保護

1.基坑工程施工前未對基坑周邊環境進行調查(如
既有建(構)筑物、地下管線、周邊高壓線等)。
2.未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的意見,必要時未
制定專項保護方案。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的實施細則》(粵建規范〔2019〕2 號)第五、六條。

2

特種作業
人員持證
和上崗情

1.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未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
作資格證書。
2.持證上崗人數不滿足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的實施細則》(粵建規范〔2019〕2 號)第十九條。

3

土方挖運、
石方爆破
專業分包

1.專業分包單位未具有相應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
證。
2.未簽訂專業分包合同、安全協議。
3.未按要求編制爆破設計和施工方案,未報主管部門審批許可。
4.專業分包單位未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 號)第二十四條。

4

檢查與驗

1.施工單位沒有按照規定對危大工程進行施工監
測和安全巡視,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沒
有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2.監理單位沒有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
查。
3.驗收記錄與現場施工進度不符。
4.參加驗收人員不符合規定。
5.驗收內容未有量化,責任人未簽名。
6.驗收后未設置驗收標志牌。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的實施細則》(粵建規范〔2019〕2 號) 第十九、二十、二十三條。

5

監測與檢

1.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
未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
2.基坑監測方案未提前編制。
3.基坑監測方案內容不完整:應當包括工程概況、周邊環境狀況、監測依據、監測目的、監測內容、監測方法、監測精度、人員及設備、測點布置與保護、監測頻率、報警值及監測成果報送等。
4.監測單位未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未及時向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報送監測結果,發現異常時,未及時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報告。
5.監測結果異常時,建設單位未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的實施細則》(粵建規范〔2019〕2 號) 第二十二條。

6

應急救援預案

1.未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應急救援預案不符合工程實際情況。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 號)第四十八條。




四、工程實體類安全隱患




4.1【基坑支護】類隱患


4.1.1 基槽施工



(隱患)基槽開挖無支護、坡頂堆土未清理


(隱患)基槽開挖無支護、坡頂堆土未清理


(正確)設置支護結構


隱患問題:基槽開挖未按施工方案支護。

風險分析:基槽易發生邊坡滑坡,造成坍塌。

整改措施:停工整改,嚴格按方案施工。

規范要求: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 180-2009)第6.3.4 條對人工開挖的狹窄基槽或坑井,開挖深度較大并存在邊坡塌方危險時,應采取支護措施。
《建筑施工易發事故防治安全標準》(JGJ/T 429-2018)第4.2.4條采取支護措施的基坑,應按設計規定的支護方式及時進行支護。支護結構施工前應進行試驗性施工,并應將試驗結果反饋設計單位,及時調整設計方案、施工方法。


4.1.2 邊坡施工



【隱患】放坡開挖,坡率過大,坡體坡面未修整


【隱患】放坡開挖,坡率過大,坡體坡面未修整


【正確】按設計坡率施工


隱患問題:未按設計邊坡坡率進行施工。


風險分析:易發生邊坡滑坡,導致坍塌。


整改措施:停工整改,嚴格按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的要求進行施工。


規范要求:《建筑施工易發事故防治安全標準》(JGJ/T 429-2018)第4.2.3 條自然放坡的基坑,其坡率應符合設計要求和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180 的規定。


4.1.3 排樁、雙排樁施工


【隱患】排樁、雙排樁等樁間掛網噴砼不及時,造成樁間水土流失


【隱患】排樁、雙排樁等樁間掛網噴砼不及時,造成樁間水土流失


【正確】樁間及時掛網噴砼


隱患問題:排樁、雙排樁樁間掛網噴砼不及時。


風險分析:樁間土掉落、涌水涌沙對作業人員造成傷害。


整改措施:停止土方開挖,待樁間掛網噴砼施工完成后才能進行下層土方施工。


規范要求: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JGJ 311-2013)第6.5.7 條基坑土方開挖過程中,宜采用噴射混凝土等方法對灌注排樁的樁間土體進行加固,防止土體掉落對人員、機具造成損害。


4.1.4 地下連續墻



【隱患】連續墻接縫滲漏


【隱患】連續墻接頭涌水


【正確】及時定方案落實滲漏點的處理

【正確】滲漏點外側注漿止水



隱患問題:地下連續墻接縫滲漏水處理不及時。


風險分析:易造成涌水、涌沙,引起地連墻外側地面塌陷、周邊建(構)筑物或地下管線損壞。


整改措施:立即對地下連續墻滲漏水進行處理。


規范要求:
《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8-2011)第6.2.6 條地下連續墻如有裂縫、孔洞、露筋等缺陷,應采用聚合物水泥砂漿修補;地下連續墻槽段接縫如有滲漏,應采用引排或注漿封堵。




4.1.5 土釘墻、復合土釘墻



【隱患】整體連接不佳,鋼網片布設隨意


【隱患】出水口堵塞滲流不通暢

【正確】出水口堵塞滲流不通暢嚴格按要求掛設鋼筋網,確保整體連接


隱患問題:土釘墻、復合土釘墻中土釘與鋼筋網的連接不佳、泄水孔堵塞。


風險分析:土釘墻受力削弱,整體不穩存在坍塌風險。


整改措施:及時對土釘墻、復合土釘墻進行補強,清理泄水口。


規范要求:
《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8-2011)第6.1.3 條土方開挖應與土釘、錨桿及降水施工密切結合,開挖順序、方法應與設計工況相一致;復合土釘墻施工必須符合“超前支護,分層分段,逐層施作,限時封閉,嚴禁超挖”的要求。


4.1.6 鋼板樁與鋼支撐



【隱患】鋼支撐間距過大


【隱患】支撐與圍檁連接不佳

【正確】確保支護整體連接性


隱患問題:鋼支撐架設不及時、支撐間距大,支撐、圍檁與鋼板樁連接不當。

風險分析:支護結構體系受力薄弱,整體不穩定,存在坍塌風險。

整改措施:嚴格按間距要求及時架設支撐,支撐與圍檁、圍檁與鋼板樁的連接節點按設計要求進行處理。

規范要求:

《建筑施工易發事故防治安全標準》(JGJ/T 429-2018)第4.2.4 條基坑施工應按設計規定的順序和參數進行開挖和支護,并應分層、分段、限時、均衡開挖。

《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8-2008)第4.3.9 條采用鋼板樁支撐,應符合下列規定:1.構件的規格尺寸經計算確定;2.通過計算確定鋼板樁的入土深度和橫撐的位置與斷面;3.采用型鋼作橫梁時,橫梁與鋼板樁之間的縫應采用木板墊實,橫梁、橫撐與鋼板樁連接牢固。

《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 50202-2018)第7.10.3 條施工結束后,對應的下層土方開挖前應對水平支撐的尺寸、位置、標高、支撐與圍護結構的連接節點、鋼支撐的連接節點和鋼立柱的施工質量進行檢驗。


4.1.7 鋼筋混凝土內支撐與立柱連接


【隱患】內支撐與立柱連接砼澆筑不佳

【正確】鋼筋混凝土支撐與立柱連接緊密

【正確】鋼筋混凝土支撐與立柱連接緊密


隱患問題:鋼筋混凝土內支撐與立柱連接砼澆筑質量差、立柱保護不當。


風險分析:支撐體系整體性差,支撐與立柱連接處容易局部失穩,存在坍塌風險。


整改措施:立即整改,對內支撐及立柱連接節點進行加固處理。


規范要求:
《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規范》(GB 51004-2015)第6.9.3 條混凝土支撐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冠梁施工前應清除圍護墻體頂部泛漿;
2.支撐底模應具有一定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宜用模板隔離,采用土底模挖土時應清除吸附在支撐底部的砂漿塊體;
3.冠梁、腰梁與支撐宜整體澆筑,超長支撐桿件宜分段澆筑養護;
4.頂層支承端應與冠梁或腰梁連接牢固;
5.混凝土支撐應達到設計要求的強度后方可進行支撐下土方開挖。第6.9.6 條立柱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立柱的制作、運輸、堆放應控制平直度;2.立柱應控制定位、垂直度和轉向偏差;3.立柱樁采用鉆孔灌注樁時,宜先安裝立柱,再澆筑樁身混凝土;4.基坑開挖前,立柱周邊的樁孔應均勻回填密實。


4.2【降排水】類隱患


4.2.1 基坑降水


【隱患】開挖范圍內地下水未采取有效降排水措施

【隱患】開挖范圍內地下水未采取有效降排水措施

【正確】基底設置排水系統

【正確】設置基坑降水井


隱患問題:基坑泡水嚴重。

風險分析:基坑內側周邊土體泡水軟化,可能造成支護結構的嵌固深度不足,基坑存在踢腳、傾覆風險。

整改措施:立即采取降排水措施,地下水位宜控制在每層土方開挖面以下500mm~1000mm。

規范要求:《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 180-2009)第6.1.3 條基坑開挖深度范圍內有地下水時,應采取有效的地下水控制措施。


4.2.2 基坑排水

【隱患】地面未設排水溝

【正確】基坑邊設排水溝

【正確】基坑邊設排水溝


隱患問題:基坑頂未設置排水溝,場地排水系統不通暢。

風險分析:地面的積水流入基坑,造成坑內土體泡水軟化,可能造成支護結構的嵌固深度不足,基坑存在踢腳、傾覆風險。

整改措施:基坑頂設置排水溝和集水井,排水溝縱坡坡度宜控制在1‰~2‰,集水井宜每隔30m~40m 設一個。排出的水應通過沉淀系統后排入市政管線。

規范要求:《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規范》(GB 51004-2015)第7.2.1 條應在基坑外側設置由集水井和排水溝組成的地表排水系統,集水井、排水溝與坑邊的距離不宜小于0.5m。基坑外側地面集水井、排水溝應有可靠的防滲措施。


4.2.3 邊坡降排水

【隱患】坡頂、坡腳未設置排水系統

【隱患】坡頂、坡腳未設置排水系統

【正確】坑底設置排水盲溝(圖示是明溝開挖階段)


隱患問題:坡頂未設截水溝,坡腳或坑底未設排水溝,坑底排除積水不及時。
風險分析:坡面被水沖刷,坡體受水侵蝕,坡腳被水浸泡,存在坡體塌落、坡腳失穩坍塌的風險。
整改措施:立即整改,在坡頂設置截水溝,坡腳設置排水溝和集水井,及時抽排水。
規范要求:

《建筑施工易發事故防治安全標準》(JGJ/T 429-2018)第4.3.6 條邊坡坡頂應采取截、排水措施,未支護的坡面應采取防雨水沖刷措施。

《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 50330-2013)第14.3.3 條邊坡排水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邊坡坡頂、坡面、坡腳和水平臺階應設排水溝,并作好坡腳防護;在坡頂外圍應設截水溝;
2.當邊坡表層有積水濕地、地下水滲出或地下水露頭時,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外傾排水孔、排水肓溝和排水鉆孔。

《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01-2012)第4.3.4 條邊坡及基坑支護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做好邊坡及基坑四周的防、排水處理;
2.嚴格按設計要求分層分段進行土方開挖;3.坡肩荷載應滿足設計要求,不得隨意堆載;4.施工過程中,應進行邊坡及基坑的變形監測。


4.3【基坑開挖】類隱患


4.3.1 支護結構強度


【隱患】支護樁強度不足,基坑破壞

【正確】達到設計強度后再開挖下層土方


隱患問題:支護結構強度未達設計要求,提前開挖基坑土方。
風險分析:支護結構開裂,甚至基坑坍塌。
整改措施:停止土方開挖并進行回填反壓,待支護結構達到設計要求的強度,方可開挖。
規范要求: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 180-2009)第6.3.2 條基坑支護結構必須在達到設計要求的強度后,方可開挖下層土方。嚴禁提前開挖和超挖。

《建筑施工易發事故防治安全標準》(JGJ/T 429-2018)第4.2.6條基坑支護結構應在混凝土達到設計要求的強度,并在錨桿(索)、鋼支撐按設計要求施加預應力后,方可開挖下層土方,嚴禁提前開挖和超挖。


4.3.2 土方開挖


【隱患】未分層分段開挖,開挖面垂直

【隱患】未分層分段開挖,開挖面垂直

【正確】嚴格按允許坡率以及分層、分段開挖


隱患問題:未按設計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分層、分段開挖,開挖面坡率過大或開挖不均衡。
風險分析:土體局部失穩造成坍塌。
整改措施:嚴格按方案要求的方式進行開挖。
規范要求:《建筑施工易發事故防治安全標準》(JGJ/T 429-2018)第4.2.2 條基坑施工應按設計規定的順序和參數進行開挖和支護,并應分層、分段、限時、均衡開挖。


4.3.3 土方開挖與支撐安裝


【隱患】未及時架設鋼支撐

【正確】及時架設鋼支撐


隱患問題:未按施工圖要求及時架設支撐梁。

風險分析:支撐體系不完整,導致支護結構變形大,甚至失穩。

整改措施:停止土方開挖,按設計要求及時架設支撐。

規范要求:《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規范》(GB 51004-2015)第6.1.2 條基坑支護結構施工以及降水、開挖的工況和工序應符合設計要求。《建筑施工易發生事故防治安全標準》(JGJ/T 429-2018)第4.2.9 條基坑支護采用內支撐時,應按先撐后挖、先托后拆的順序施工。


4.4【坑邊荷載】類隱患


4.4.1 基坑邊堆置土、料具等荷載


【隱患】坑邊堆放過多的材料

【隱患】坑邊堆置過高的土

【正確】嚴格禁止坑邊堆載


隱患問題:坑邊荷載超過設計允許要求。
風險分析:基坑水平變形過大,甚至坍塌。
整改措施:將基坑邊超出設計的荷載撤離,確保基坑周邊荷載不超過設計限值。
規范要求:《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JGJ 311-2013)第11.2.2 條基坑周邊使用荷載不應超過設計限值。


4.4.2 施工機械與基坑邊沿的安全距離


【隱患】機械與基坑邊沿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

【隱患】機械與基坑邊沿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

【正確】確保機械與基坑安全距離


隱患問題:施工機械在坑邊作業時安全距離不足。
風險分析:基坑變形過大,甚至坍塌或設備傾覆。
整改措施:嚴格限制坑邊作業時機械設備的超載符合設計要求,或作業機械與基坑邊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規范要求:《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規范》(GB 51004-2015)第9.4.6 條重型機械在坡頂邊緣作業宜設置專門平臺,土方運輸車輛應在設計安全防護距離以外行駛,應限制坡頂周圍有振動荷載作用。《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
范》(JGJ 311-2013)第11.2.2 條基坑周邊使用荷載不應超過設計限值。


4.5【安全防護】類隱患


4.5.1 臨邊防護


【隱患】基坑臨邊無防護

【隱患】基坑臨邊無防護

【隱患】嚴格按要求設置基坑臨邊防護欄


隱患問題:基坑周邊未按規范要求設置防護欄桿或欄桿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

風險分析:人員墜落。

整改措施:及時安裝防護欄桿。

規范要求:《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JGJ 311-2013)第11.2.1 條基坑工程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地面硬化,并在周邊設置防水圍擋和防護欄桿。對膨脹性土及凍土的坡面和坡頂3m 以內應采取防水及防凍措施。

《建筑施工易發生事故防治安全標準》(JGJ/T 429-2018)第5.2.1 條開挖深度超過2m 的基坑,周邊應安裝防護欄桿。


4.5.2 施工人員上下基坑通道


【隱患】簡易的上下通道

【隱患】簡易梯子作為上下通道

【隱患】嚴格設置規范的梯籠作為上下通道

隱患問題:未設置施工人員上下基坑的專用樓梯或梯道設置不規范。

風險分析:人員墜落。
整改措施:嚴格按要求設置安全可靠的上下通道。
規范要求: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JGJ 311-2013)第11.2.6 條基坑內應設置作業人員上下坡道或爬梯,數量不應少于2 個。作業位置的安全通道應暢通。

《建筑施工易發生事故防治安全標準》(JGJ/T 429-2018)第5.2.2 條作業人員嚴禁沿坑壁、支撐或乘坐運土工具上下基坑,應設置專用斜道、梯道、扶梯、入坑踏步等攀登設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當設置專用梯道時,梯道應設扶手欄桿,梯道的寬度不應小于1m;2 梯道的搭設及使用應符合本標準5.1.7 條的規定;3 當采用坡道代替梯道時,應加設間距不大于400mm 的防滑條等防滑措施。


4.5.3 降水井口防護


【隱患】降水井口的防護隨意

【隱患】降水井口的防護隨意

【正確】按要求做好降水井防護


隱患問題:降水井未防護或防護不到位。
風險分析:人員墜落。
整改措施:按四口五臨邊要求,做好井口的防護。
規范要求:《建筑施工易發事故防治安全標準》(JGJ/T 429-2018)第5.2.3 條降水井、開挖孔洞等部位應按本標準第5.1.2條規定設置防護蓋板或防護欄桿,并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4.5.4 作業人員通道


【隱患】施工人員在無臨邊防護的內支撐梁上行走

【隱患】施工人員在無臨邊防護的內支撐梁上行走

【正確】按要求做好內支撐梁的臨邊防護


隱患問題:作業人員在無防護的支撐梁上行走。
風險分析:人員墜落。
整改措施:設置生命繩,或按四口五臨邊要求做好支撐梁行走通道上的防護。
規范要求:

《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 80-2016)第5.2.3 條嚴禁在未固定、無防護設施的構件及管道上進行作業或通行。

《建筑施工易發事故防治安全標準》(JGJ/T 429-2018)第5.2.4 條當基坑施工設置棧橋、作業
平臺時,應設置臨邊防護欄桿。


4.6【基坑監測】類隱患


4.6.1 基坑工程監測


【隱患】未對基坑工程監測或監測不及時,基坑周邊建筑物傾斜,坑頂地面產生裂縫

【隱患】未對基坑工程監測或監測不及時,基坑周邊建筑物傾斜,坑頂地面產生裂縫

【正確】做好監測點標識,對基坑進行監測


隱患問題:未按要求進行基坑工程監測。
風險分析:支護結構變形大,造成基坑頂地面塌陷導致基坑坍塌。
整改措施:立即對裂縫進行封縫處理,加強對基坑進行監測并動態跟進變形情況。
規范要求:
《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標準》(GB 50497-2019)第3.0.1 條下列基坑應實施基坑工程監測:1.基坑設計安全等級為一、二級的基坑。2.開挖深度大于或等于5m 的下列基坑:1)土質基坑;2)極軟巖基坑、破碎的軟巖基坑、極破碎的巖體基坑;3)上部為土體,下部為極軟巖、破碎的軟巖、極破碎的巖體構成的土巖組合基坑。3.開挖深度小于5m 但現場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復雜的基坑。

《建筑施工易發事故防治安全標準》(JGJ/T 429-2018)第術規范》5.2.4 條基坑開挖、支護及坑內作業過程中,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 的規定實施監測,并應定期對基坑及周邊環境進行巡視,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JGJ 311-2013)第11.2.8 條當基坑周邊地面產生裂縫時,應采取灌漿措施封閉裂縫。對于膨脹土基坑工程,應分析裂縫產生原因,及時反饋設計處理。


4.6.2 支護結構監測


【隱患】支護結構水平位移大并引起破壞

【隱患】支護結構水平位移大并引起破壞

【正確】變形值偏大時堆土、砂包反壓,或增設內支撐

【正確】變形值偏大時堆土、砂包反壓,或增設內支撐


隱患問題:支護結構水平位移超過變形值未及時處理。


風險分析:支護結構變形過大,或支護樁(墻)、內支撐發生壓屈,局部失穩,甚至出現基坑整體傾斜,發生坍塌事故。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土方開挖,按設計要求采取坑頂卸載、坑內反壓土、加臨時撐等對支護結構的加固措施。


規范要求:

《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 50330-2013)第19.1.7 條邊坡工程施工過程中及監測期間遇到下列情況時應及時報警,并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JGJ 311-2013)第10.1.7 條施工過程中,應根據第三方專業監測和施工監測結果,及時分析評估基坑的安全狀況,對可能危及基坑安全的質量問題,應采取補救措施。


4.7【支撐拆除】類隱患


4.7.1 人工拆除


【隱患】人工拆除作業平臺防護不全

【正確】人工拆除,特別有上下垂直作業時,作好防護措施


隱患問題:支撐拆除上下交叉作業防護措施不到位。
風險分析:物體打擊、高空墜落。
整改措施:依據作業環境情況,做好防護設施的搭設。
規范要求:

《建筑工程綠色施工規范》(GB/T 50905-2014)第11.1.1 條人工拆除前應制定安全防護和降塵措施。

《建筑施工易發事故防治安全標準》(JGJ/T 429-2018)第5.2.5 條支撐拆除施工時,應設置安全可靠的防護措施和作業空間,嚴禁非操作人員入內。

《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 80-2016)第7.1.2 條交叉作業時,墜落半徑內應設置安全防護棚或安全防護網等安全隔離措施。當尚未設置安全隔離措施時,應設置警戒隔離區,人員嚴禁進入隔離區。


4.8【作業環境】類隱患


4.8.1 基坑內土方機械作業


【隱患】機械與人員安全距離不足

【隱患】機械與機械安全距離不足

【正確】確保機械與人的安全距離


隱患問題:基坑內土方機械、施工人員的安全距離不符合規范要求。

風險分析:機械傷害。

整改措施:確保機械作業范圍內無人員作業。

規范要求:《建筑施工易發事故防治安全標準》(JGJ/T 429-2018)第7.0.13 條土石方機械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現場應設置警戒區域,懸掛警示標志,非工作人員不得人內;
2.機械回轉作業時,配合人員應在機械回轉半徑以外工作,當需在安全距離以內工作時,應將機械停止并制動。


4.8.2 管線保護


【隱患】管線作業范圍無保護

【隱患】管線作業范圍無保護

【正確】對管線進行懸吊及保護


隱患問題:在各種管線范圍內挖土作業未設專人監護、未有管線保護措施。
風險分析:管線沉降位移大,造成管線損壞,對結構施工和周邊環境造成影響。
整改措施:制定針對性的管線保護方案和措施,嚴格按保護方案落實,并設專人監護。
規范要求:

《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規范》(GB 51004-2015)第10.0.14 條施工前應制定保護建筑物、地下管線安全的技術措施,并應標出施工區域內外的建筑物、地下管線的分布示意圖。


4.8.3 作業區光線


【隱患】作業面照明不足

【隱患】作業面照明不足

【正確】作業面確保照明


隱患問題:作業區光線不足。
風險分析:施工人員容易操作失誤、失足,造成高處墜落或其他傷害。
整改措施:增加照明燈具,確保作業面能見度滿足施工需要。
規范要求:《建筑與市政地基基礎通用規范》(GB 55003-2021)第7.4.2 條基坑、管溝邊沿及邊坡等危險地段施工時,應設置安全護欄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夜間施工時,現場照明條件應滿足施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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